仓单质押的操作问题及其风险防范

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而仓单质押贷款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目前,在我国的仓储企业中,仓单的存单功能已经得到了充分应用,而仓单质押贷款功能却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为一方面,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短缺,同时需要发展资金;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放贷的体制也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金融机构都有很大的需求去开拓一种新的可行的融资项目。仓单质押作为国内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一、仓单质押的合法性 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以仓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仓单质押作为担保贷款的一种类型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银行和企业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具体载明有关仓单质押方面的条款,并明确相互的责任和任务,此合同已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仓储融资完全具有其合法性。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涉及到仓储质押三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有好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就结合我在南储的一段工作时间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自己的体会,就这些问题作个初步的阐述。

二、仓单质押的操作问题
1、关于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填发的证明寄托人寄存物品的单据,是提货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合同法第385条规定: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时仓单包含以下事项:
a,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c,仓储物的损耗
d,储存场所
e,储存期间
f,仓储费
g,仓储物保险
i,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没有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不能生效。
仓单必须要记载表明物品以及其所在场所的事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表明存货人的基本权利。

2、关于仓库 在实际的仓单质押操作中,往往分为公共仓与非公共仓,对于公共仓,我们与公共仓主签定仓储合同书,同时需要办理货权确认书,但是这里的货权转移书我认为实际上有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国民法规定,货权,即物权或者所有权,包括四个方面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南储作为专业的仓储监管公司,在为银行监管货物的过程中,我们只是代银行行使对货物的占有权,并不是真正行使对货物的所有权,若签定货权转移书,有可能使部个别企业或者银行误以为我们获得了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对合同产生疑虑。所以我认为南储将之前要求的货权转移书修改为货物占有权转移书,从合同形式到内容都进行相应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南储对银行及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对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

三、仓单质押的风险防范
1、企业的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以在仓单质押过程中,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产生极大风险,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至于铤而走险,发生强行搬运货物的情况,这种风险应该讲是最大的外部风险,它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连带效应,对于南储来讲,可能不光是监管费用损失,还可能是人员的伤亡,更有可能影响到南储的信誉,对南储未来发展壮大以及整个行业产生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风险,我们应该防患于未然,在和企业接触的过程中,通过银行、上下游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员工了解企业的一些情况,最大程度避免风险。同时,还必须对监管人员加强培训、加强监管,对于企业的异动要求及时回馈。

2、内部员工的风险 企业内部员工的素质与行为是决定企业的成败关键,在公司内部,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行为,都可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我认为,要规范员工的行为,需要好的企业制度。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不能作恶,坏的制度却可以使好人作恶。公司需要不断完善内部制度以控制内部员工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3、法律条款的风险 在签各个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合同的内容,来防范法律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对于一些合同是由对方(包括银行或者企业)提供的,在签定之前我们需要认真审核,及时及早的发现其中的问题,例如有些三方协议中的条款要求仓储方放弃留置权,这个条款实际上对我们是不利的:因为合同法和担保法已经确认了留置权是仓储保管合同中仓储方固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在协议文本中没有规定,仓储方也是自然会享有的,但是如果协议另外有约定要求取消留置权,则该约定有效。所以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要认真审核,与对方协商谈判,争取自己合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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