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储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浅探一
仓储融资是南储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此项业务在中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作为国内仓储融资的先驱,南储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现有的政治、经济、法律,不断探索该项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经验和理论体系。接下来的几期我们将就仓储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一、担保 在国内,和其它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仓储融资是一种比较新颖且有效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是企业把货物交由仓储公司保管,以该货物或仓储公司开出的仓单项下权利作为担保,获得银行授信,而在质押期间银行委托仓储公司作为第三方对质押物或仓单项下货物进行监管,代替银行行使占有权的一种融资方式。仓储融资最基本的前提是质押,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要了解仓储融资,首先必须了解何为担保。 所谓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一般情况下,担保都是基于债权债务而设立的,因此也称为债的担保。债的担保可分为四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的担保以及反担保。 (一)、人的担保。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律术语上的第三人是可以指债权债务人之外的自然人、其它组织或法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人的担保最典型的就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基于其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保证;那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呢?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它们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都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变现,并从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一般是在特定的物,也就是财产上面为债权人设定权利的,因而也叫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般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和质押是各种担保方式中最常见的两种方式。 何为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并不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抵押人不需要把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只需要与其签订抵押合同并做好相关的登记手续就可以了。抵押权一旦成立,抵押权人就对抵押物享有了抵押权,抵押权是一种排它的权利,它可以对抗物的所有权人和第三人。 质权,是南储公司现有业务中接触最多的担保方式,是仓储融资业务的基础。珠三角地区有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而资金一个比较方便的来源就是向银行贷款,但并非所有的企业的资信程度都可以直接从银行取得信用贷款,这一矛盾如何解决?以企业存货向银行出质而取得贷款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法。 何为质权?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仓储融资中的质权人银行来说,有了企业的存货作为放出贷款的担保,无疑是对银行债权的一大保障,大大降低了银行放贷的风险,在出质人无法如期偿还银行贷款时,可以将其交付质权人占有的质物变现从而优先受偿。 质权和抵押权有两个显著的区别在于:一、质权是动产物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而抵押权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抵押;二、质权必须交付占有,而抵押权不用。交付占有是质权与其它担保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因而企业可以以其存货作为质物而不能将企业房产等不动产出质。 从物权的角度来说,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包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而质权是必须以转移这四种权利中的占有权为生效要件的,质押合同是从质押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时才生效的,如果出质人一直没把质押物交给债权人,即使合同签得再多再久也没有用,质押合同没有生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质押没有成立,债权债务也只是普通之债,也就不能就某项财产优先受偿。这也是我们在做仓储融资业务时必须非常注意的要点。 (下期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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