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浅探二

(续前期)
(三)、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指的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发生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最典型的就是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约定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来往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由于金钱担保与反担保与仓储融资的关系并不密切,本文也不再累述。

在众多的担保方式中,质押无疑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质押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希望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会对相关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这将有利于我们的仓储融资业务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二、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在法律上,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现实中,南储现有的仓储融资业务也根据各合作企业与银行具体情况的不同,同样有动产质押监管与权利质押监管之分。这也是南储的融资业务称为仓储融资而非仓单融资的原因。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很多种,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于南储作为一个专业化的仓储公司,主营的就是仓储业务,因此对于南储来说,在众多的权利质押方式中,仓单质押无疑是最适合也是最有利的质押融资方式。

动产质押与仓单质押构成了南储仓储融资业务最核心的内容。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的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质押方式都是建立在南储仓储业务的基础之上,利用南储在仓储管理方面的优势,为企业用自身存货或南储开出的仓单质押给银行而获得贷款提供了便利,同时又切实保障了银行在该质押业务中的利益,降低了银行放贷的风险,形成了一个三赢的局面。

在法律角度上,动产质押和仓单质押都属于《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担保方式中的质押范围,其共同之处是强调出质人必须将用于质押的物或权利交付质权人。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自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强调质权人必须占有质押物,质押合同才成立;以仓单作为质押物的质押合同强调交付的不是实物而是权利,自仓单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第二、出质人(债务人)向质权人交付的必须是用于质押的质物,而仓单质押所质押的是仓单项下的权利,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的是仓单权利,只有在出质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才可以提取仓单项下货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第三、质权人在占有质押物期间必须自行或委托他人保管质物,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发生的毁损、灭失责任由质权人承担,如质权人委托第三人保管的,质权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责任的承担者。而以仓单权利作为质押的,质权人无须占有仓单项下货物,而是由开该仓单的仓储公司占有,仓单项下质物在担保期内发生的毁损、灭失责任由开出仓单的仓储公司承担。

根据动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特点,不同类型的企业一般会适用不同的质押方式。动产质押一般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因为生产型的企业为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通常都必须连续提取库内货物进行生产,库内货物流动较快,如若采用仓单质押的方式,由于仓单质押对于质押物的数量与重量等的严格控制,质押监管的货物必须与仓单记载严格相符,因而企业如果要提取货物进行生产,那就必须办理提货手续并置换仓单,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这个手续就十分繁复,如果一旦提货手续跟不上,就有可能影响到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生产型企业的特点,采用动产质押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南储在动产质押业务的开展也有不短的时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常的做法是开具一份注明总价值的质物清单,质物在银行核定的种类及价值内可以自由置换,而作为监管方的南储只控制质押物的总价值,在总价值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质押总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以银行核定的其它种类存货或生产后的成品、半成品置换已质押货物,而置换后的其它种类存货或生产后的成品、半成品则进入监管程序,这样,不仅保障了银行的质权,又为企业正常生产提供了便利。而一般的贸易型企业则多采用仓单质押,因为不需要频繁地提货,也不就不需要不断置换仓单,这时仓单作为一种记载详细的权利凭证,用于质押则是比较安全、方便的。

无论是动产质押还是仓单质押,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作为监管方的南储在仓储融资整个流程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她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仓储管理和服务,一方面又严格监管,保障了银行的质权,最终将使三方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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